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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作者:港通智信
更新日期:2024-10-25 09:32
浏览数:1344次

今天,港通智信小编整理了美国税务居民识别规则和纳税人识别号码编码规则。

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一、 个人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于非美国公民(外国个人),是否为外国个人税务居民应根据绿卡标准或实际停留天数标准确定。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 法律,如果外国个人在公历年度的任何时候都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 nent Resident LPR),个人符合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美国公民和 服务局(USCIS)(或组织前身)特许 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身份。一般来说,当个人得到它时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在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除非对双重税务居民身份有特殊规定,只要个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没有规定USCIS撤销或者依法决定放弃的,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外国个人在美国同时停留的,视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公历年内在美国停留不少于31天;

2.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在美国停留不少于三年 183天:

a.今年在美国停留的所有天数加上

b.前一年在美停留的三分之一,加上

c.前一年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一天中任何时候出现在美国的个人都被视为当天在美国停留。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在美国的停留时间不计入实际停留天数。有关信息,请参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出版物-外国个人税务指南(http:// .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如果外国个人在上一公历年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下一年达到实际停留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前一年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有关信息,请参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出版物《外国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人和外国居民可能是与美国签订税收协议的税务居民。按照税收协议的加比规则,这类双重税收居民(tie-breaker rule)作为缔约对方的税务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通知美国税务机关,否则他们将继续计算应纳税额作为美国税务居民。

在美国签署的许多双边税收协议下,美国公民不会自动成为协议居民。双边税收协定还对美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申请协议待遇提出了额外要求。美国公民和其他外国居民可以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证国国内收入局申请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参见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申请指南(404)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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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规定包括: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7701(b)章节

财政部法规§§301.7701(b)-1(b)与(c)章节;301.7701(b)-3章节;301.7701(b)-4(c)(3)章节;301.7701(b)-7章节。

二、实体

公司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联邦、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建立或组织的公司被视为国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由于管理机构位于美国,一家公司不会被视为国内公司。但根据相关法律(如国内收入法典269)B,953(d),1504(d)具体条款与7874章(有的是可选的,有的是非自愿的),有的外国公司可视为国内公司。

国内公司,无论是否为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如果一家公司既是美国税务居民,又是协议缔约方的税务居民,即所谓的双重税务居民,那么该公司的税务居民可以根据税务协议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协议税务居民身份的确定不会影响美国国内公司的身份。

勾规则(check-the-box regulations)—勾引规则必须认定为实质性公司(per se corporation)国内商业实体。从美国联邦税收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公司应该随时被视为公司,不能改变(财政部法规301.7701-2(b)章节)。这些公司包括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成立的实体或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在美国和其他地区注册的实体,其外国注册实体已被列入外国实体或国内实体的实体公司名单。国内商业实体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在实质性公司名单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则视为合伙企业;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则视为渗透(disregarded entity)。合伙企业和穿透体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下面将详细阐述。根据财政部法律法规§301.7701-3(c)根据章节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商业实体可以将其类型从公司改为税收透明体(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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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过程称为“勾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税收信息可参见美国国内收入局刊物3402号。某一实体无论选择作为税收透明体或是取消已有的税收透明体身份,该实体和/或者其所有者将被视作发生了特定交易,相关内容在财政部法规§301.详细介绍了7701-3章。

不在实质性公司名单上,但仍被视为公司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收入法典7704章规定的合伙企业(部分例外)和国内收入法典501(c)本章规定的受监管的投资公司(以公司或信托形式设立的)慈善组织或免税组织和国内收入法典851章(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国内收入法典856章规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公司、信托或协会形式设立)(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国内收入法典860D章节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投资导管公司(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

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联邦、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合伙企业应视为国内合伙企业。除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外,合伙企业均为税收透明体。因此,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与是否需要在美国纳税无关。税收由合伙人承担,每个合伙人根据分配的收入和税务居民身份(如非居民外国个人、美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样,由于穿透体也是一种税收透明体,穿透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收入是否需要在美国纳税无关。税收由穿透体所有者在所有者所在州缴纳。

信托 国内收入法7701(a)(30)(E)与7701(a)(31)本章规定了信托是否属于国内实体的具体情况,主要取决于美国 信托管理能否行使主要监督权,也取决于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

信托可以是税收透明体或应纳税实体,主要根据信托文件的条款确定。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1-679章的规定,客户信托(Grantor Trust)不是应纳税实体,所以不是税收居民。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1-678章的规定,如果客户对信托保留了一定的法律权力,或者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权力可以控制全部或部分信托,信托将被视为客户(通常指向信托贡献财产的人)。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79章的规定,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国人,信托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如果客户信托的所有者将信托的所有收入、扣除和扣除作为自己的项目,那么所有者的税务居民身份将决定信托是否应该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纳税。

所谓简单信托( ”trusts)它不是美国的税务居民。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51-652章的规定,一般来说,简单信托应分配所有当期收入,不应支付、计提或用于慈善目的。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661-662章的规定,可以积累收入,信托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不要求将当期所有净收入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称为复杂信托或酌情信托(complex”or“discretionary”trust)。复杂信托通常被视为应纳税实体,如果是美国国内信托,则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复杂信托应申报其全球收入,但可扣除当年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的部分(可分配净收入)Distributable Net Income, DNI 为限)。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61(a)(15)本章规定,对于简单信托和复杂信托,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不在信托层面征税,而是根据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和国籍。

养老金信托(特别是国内收入法典401)(a)本章规定的美国国内养老金信托)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金信托一般不需要纳税。

遗产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 第一章规定,美国国内遗产(domestic estate)和信托一样,它们都是美国税收居民,在其存续期间需要纳税其全球收入。通常,遗产的存续期是有限的,因为遗产执行人必须在死者死亡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这有效地终止了遗产作为应税实体的存在。关于外国遗产(foreign estate),目前,国内收入法没有简单的法律定义。因此,在确定遗产是否应作为国外遗产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遗产所在地、遗产管理所在地、遗产代理人国籍、居民身份等各种因素。死者和继承人的国籍不是决定因素。

美国国内收入局8802表格用于纳税人向美国国内收入局申请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税务透明体,可以证明其所有者是美国税务居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税务居民身份证只用于美国纳税人向协议缔约方申请税务协议。因此,在出具税务居民身份证时,应考虑具体协议条款对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影响。

有关税收规定包括:

国内收入法典§§7701(a)(1)-(5)

国内收入法典§§269B、953(d)、1504(d)和7874章节

财政部法规§§301.7701-1至5、301.7701-7章节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除外),S类公司(S corporation)、客户信托、简单信托、共同信托基金(Common Trust Fund)都是税收透明体。一般来说,对于不属于实质性公司的美国国内商业实体,除非选择公司身份,否则将被视为渗透(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或合伙企业(如果有多个所有者)。选择公司的,实体应当按照规定纳税。不属于实质性企业实体的外国公司也自动或选择成为穿透体或合伙企业。外国商业实体不属于实质性公司穿透体和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无需承担或缴纳所得税。无论透明体是否分配收入,其所有者都应根据当前情况考虑各自的收入分配份额,并假设所有者直接获得收入以确定收入的特征和来源。如上所述,税收透明体可以是美国税收居民。

只要税收透明体收入所属的个人是美国税收居民,税收透明体从国外获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相关协议待遇。

更多信息可参考美国国内收入局8802表格和美国居民身份证申请指南

第二部分: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美国纳税人识别号包括个人社会保险号(SSN)个人或实体使用的雇主身份号(EIN)。另外,对于应该拥有美国纳税人识别号、但是没有取得或没有资格取得社会保险号的个人,将发放个人纳税人识别号(ITIN)。

纳税人必须在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文件上注明纳税人识别号(即SSN、EIN或ITIN)。纳税人在向国内收入局提交的申报表或其他文件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时,必须向他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社会保障总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颁发,更多相关信息参见 .ssa.gov。

雇主身份号码由美国国内收入局发放给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税收实体,用于填写和提交纳税申报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申请雇主身份号码:1)在线提交SS-4表格申请;2)邮寄或传真SS-4表格。美国境外申请者可以拨打电话(267)941-1099(收费电话)进行咨询。更多信息,可以参见国内收入局刊物1635号“了解你的雇主身份号码”。

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由美国国内收入局发放给应该拥有纳税人识别号、但是没有从社会保障总署取得或没有资格获得社会保险号码的个人。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发放与 身份无关,因为美国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外籍个人都可能需要申报纳税。除非特殊情况,个人必须填写有效的联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才能取得个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可以通过填写W-7表,即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申请表,申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社会保险号(SSN)的格式是:xxx-xx-xxxx。数字的前三位代表地理标识,中间两位代表申请人的申请顺序(无特别涵义),最后四位随机生成。

雇主身份号码(EIN)的格式是:xx-xxxxxxx。

个人纳税人识别号(ITIN)是以9开头的九位数,格式是:9xx-xx-xxxx。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美国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会在纳税申报表或者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其他表格上找到,社会保险号在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发放的社会保险卡上显示。在美国,纳税人识别号是需保密的私人身份信息。当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美国国内收入局时,将按照国内收入法典6103章节相关规定受到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当纳税人识别号信息是由外国政府依据协定或协议提供给美国国内收入局时,国内收入法典6105章节以及相关双边税收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者其他关于信息交换的双边协议中均包含保密条款。

四、有关国内网站

An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五、联系方式

有关社会保险号的更多信息,可以参见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网站 .ssa.gov。

有关雇主身份号码和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更多信息,请注意以下说明:

美国主管当局不负责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纳税人如果有具体的个人或企业纳税账户问题,可以拨打电话或传真联系国际纳税人服务热线中心。该中心周一至周五(6:00-23:00东部时间)对外服务。

外国政府如果有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请登录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美国税务局国际访问在线项目”(IRS务International Visitors Program online,An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或者联系协定协助与解释团队(TAIT), 了解关于税收居民规则或者相互协助的问题,联系方式参见“美国税收居民认定规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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